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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对不是法人的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
参与分配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与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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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第二款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即保全冻结法院即使为首先冻结,其处分权亦只能在相关案件审理终结后享有。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效;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金额和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中有一人可以代表所有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债权人参与分配有下列适用条件: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债权人已获得执行依据;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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