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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朋友借车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出借人把车借出时心里难免会担心,因为如果车子出事了就得找我,这是人们的普遍的认识。在《》正式生效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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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朋友借车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出借人把车借出时心里难免会担心,因为如果车子出事了就得找我,这是人们的普遍的认识。在《》正式生效以前,车主的担心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一种模糊的处理方式,只是规定“机动车一方”,至于是驾驶方还是车主等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车主和借车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对此问题也一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做法也不一致。2010年7月1日《责任法》正式生效,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的责任划分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主在这种情形下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借给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惨案发生在一年前。2007年7月22日21时许,没有取得驾驶证的A借用亲戚即被告杨某没有行驶证的摩托车,带着吴某兜风玩耍,哪知飞来横祸,二人连人带车翻入沟中,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的父母认为,女儿去世后,造成父母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精神上受到极大损害,A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被告杨某明知自己的摩托车没有行驶证,缺乏安全保障条件,却将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A,因此二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索赔42。5万元。A辩称,事发当日是吴某带着A行驶时发生的事故。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是A带着吴某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杨某也辩称自己没有责任,他称发生事故的摩托车是自己的,但是A未经自己允许拿了车钥匙偷开,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由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A还反诉称,吴某带着自己发生了事故,两人分别受伤后,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事实。出于人道,A为吴某分3次支付医疗费、抢救费共计2.65万元。A认为,吴某已经死亡,其家人理应返还A当时支付的费用,还应赔偿A的医疗费。因此,A请求二原告返还2.65万元,并赔偿医疗费500元。法院在审理中认为,A在关于到底是谁骑摩托车的陈述中,一直强调是吴某所骑,这不符合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和规律,而且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A陈述的一些内容前后矛盾,内容应该是虚假的。法院遂依法判决,A向原告赔偿188754.12元,杨某向原告赔偿66001.27元
把车借给别人发生车祸,车主如果不存在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车祸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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