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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有以下几点: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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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程序:(1)、拟合并双方订立合并协议(2)、合并协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必须代表公司合并/3上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合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未收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五)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经常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整体实力。 我国公司法对吸收合并规定的法律操作程序是:合并各方共同签订合并协议后,合并方、被合并方均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被合并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且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清洁。同时,合并方、被合并方的账务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须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此外,合并方、被合并方应分别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公司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情况: 一是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主要涉及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合并中取得有关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1)合并取得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应当注意的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首先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即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确认。 (2)合并差额的处理。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以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般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以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合并当期期末比较报表的提供。因被合并方在合并后失去法人资格,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均并入合并方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编制的是其个别财务报表。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在编制比较报表时,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 二是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人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其具体处理原则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相似,不同点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是作为个别报表中的项目列示的,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也是作为购买方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列示的。
公司合并法律程序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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