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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标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
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构成刑事犯罪,银行会起诉到公安机关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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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标准包括: 1、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种类包括: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起诉。该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归还的。恶意透支,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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