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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妊娠期妇女不适用死刑,且其他量刑也是从轻,或缓刑。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孕妇不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捕上线,有立功情节,从轻。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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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贩卖冰毒,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怀孕期间不会判处死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1.会抓,也会被判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孕妇不适用死刑,还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 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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