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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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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依法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谓涉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比如,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产生合同纠纷。 2.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比如,合同在国外签订或者履行,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比如,继承的财产在国外。一个民事案件,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方面之一的,就成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 1.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无任何拘束力,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任何效力。 2.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确认其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的规定,我们也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承认其效力,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范。 3.我国在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时,明确声明保留的条款,是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条款,我们没有履行的义务,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不予适用,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除了适用国际条约,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还应当考虑国际惯例、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及平等互惠关系。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1、涉外离婚的诉讼程序是:当事人需要拟写涉外离婚起诉书,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递送涉外离婚起诉书,提交证据、证件、证明材料,此外,包括委托律师等事项。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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