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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有三个月的时间限制,超过三个月法院不会受理,行政机构作出决定之后,当事人要按照规定履行义务,若存在未按时履行义务的情况,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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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期限一般在当事人申请后六个月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但中止执行期间应当扣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结案的执行方式如下: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2)终止执行裁定;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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