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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检察院管辖。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2、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
构成暴力取证罪的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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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构成暴力取证罪的条件要视以下情况而定。 1.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2,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也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并非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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