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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不会被执行一辈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
是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了执行的,不管过了多少时间,仍可以由法院进行执行,法院的执行仍是合法有效的。在我国相关的申请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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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应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而中止执行的,表明其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意思,而不应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先决条件。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债权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执行法院就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是依职权还是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但究规定,当事人是否主张恢复执行,司法界也存在不同观点:“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何时主张。对于此类中止执行案件,究竟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恢复执行、调解书,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种观点认为。笔者认为、民事制裁决定书,只要在案件执结以前。对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法院既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恢复执行,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不一定掌握,中止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抚养费,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或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不应一概而论,或者说恢复执行的理由是否存在,以及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则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就不应依职权恢复执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除此情形以外。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则应视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民事行为在继续延续
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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