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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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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减刑审理程序浙江,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受到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有功绩表现,可以减刑的重大功绩表现之一,应该减刑:(1)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2)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被检举,被证明是真实的(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4)在日常生产中舍弃自己救人的;(5)在防止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对国家和其他重大社会做出贡献。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决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决的二分之一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计算,其馀从原判决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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