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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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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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