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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的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年月日委托单位×××,……(写明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受委托人×××,……(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受委托人是律师的,则写明律师姓名和所在律所即可)。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写明案由)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为:……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为:……委托单位:×××(盖章)××××年××月××日
根据《最高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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