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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通用的一条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除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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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言之,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2、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 4、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作为罗马法精华的一种传承,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将债权相对性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纳入了债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债之相对性原则的确立,是民法体系之完善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和物权一起,成为了民法体系中的两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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