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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再审申请书

2021-01-07
申请人:上海*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实业)法定代表人:曹*执行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任家队***号。 被申请人:上海上*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上*实业),法定代表人:张*汀,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环南一大道475号。 申请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八)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二百零九条、以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2454号(证据1)、(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4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 2、请求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案件经过: 2001年4月23日,**村委会、上*实业、*林实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村集体土地租赁给*林实业做仓库用地,租赁期限20年。若遇动迁,动迁利益归*林实业所有”; 2008年1月,上*实业称*林实业拖欠租金,故解除协议; 2008年2月,上*实业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 2008年6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解除合同,*林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林实业上诉至第二中级法院。 2009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原审程序违法,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主体 (一)依据合同相对人原则,**村委会当属本案必要民事主体。 (二)原审混淆**实业公司与**村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三)**村村委会并未行使解除权,原审判决错误。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 (一)租赁合同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认定土地租赁协议为口头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方合同主体,但根据申请人新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证明为三方书面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原审对于合同两方主体的错误认定排除了申请人主张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财产证明及说明》也进一步约定厂房等的投入期限为20年。所以,不论是土地使用期限还是地上投入厂房等的期限均有明确约定为20年。被申请人不得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享有随时解除权。 (二)租金的结算方式认定错误,导致对拖欠租金事实认定错误。 三、原审判决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 (一)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对厂房等的产权价值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显失公平,导致申请人预期利益损失巨大。 四、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本案并无解除权行使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定解除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定解除权,原审判决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证据目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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