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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的赔偿费用包括: 1、丧葬补助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3、一次...
用工单位与社保局比例为: 缴纳工伤保险的0:100未缴纳工伤保险的100:0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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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家属有什么赔偿?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三项待遇。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一、职工工伤死亡的赔偿费用包括: 1、丧葬补助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 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 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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