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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侵权行为: 1、有的旅游企业对景点设施、参观项目有不实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 2、有的旅游企业为了减少或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1、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成立; 2、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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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二、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 如需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证据包括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还有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总之在旅游途中完整保留好各种相关书面证明资料,并且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保留物证和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所在。
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为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去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加害行为本身。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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