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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废标属于行政诉讼。 如果招标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出废标决定后,当事人对废标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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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2.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可以,但一般会做报告,详细列出开标、评标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说明废标的具体原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况,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具体总结如下:1。没有单位盖章,不能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印章;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3、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报价,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中标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投标的;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人成本的,可能低于其个人成本的。,拒不按要求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9、投标文件未能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对上述情况的具体分析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废标,即签字、盖章、填写投标文件格式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废标。对于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问题,12号令第25条具体规定了重大偏差(即可以认定未做出实质性回应的情况):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缺陷;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属于民法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 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 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上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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