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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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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受到现实的危险。如果放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进行,必然会造成损害的结果。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包括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实际损害以及现实的侵权危险。如行为人为与他人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印刷虚假宣传品、订立印制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合同等,即使该宣传品尚未散发或合同尚未履行商标尚未印制,但均已经构成了侵权危险。受害人要求法院制止这种行为的,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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