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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项目一般有: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需要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的病例、医疗费发票...
保险公司的理赔是根据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来确定的。全责的一方要赔偿无责方的所有损失。要是对等责任的话,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范围的,保险公司全额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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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的话,这样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请求范围,即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没有被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保险公司也必须赔偿事故中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是当事人的义务,一般民事主体既没有权利也没有划分事故责任比例的义务。只要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就交通事故的赔偿状况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书,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保险公司会在赔偿限额内先赔偿。《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 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 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 1.1万元提高到 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关于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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