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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
法院起诉离婚,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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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男方起诉离婚,如果女方怀孕哺乳,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如果不是在女方怀孕和哺乳期内,男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女方则没有诉讼离婚的时间限制。如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分居两年以上的,法院直接判决。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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