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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发现房屋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那也就意味着房屋质量不合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想退房一般先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出具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如果开发商不出具或不承认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应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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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购房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当发生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还是一般的其他质量缺陷,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等,一般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房屋质量、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屋面漏雨、墙面脱落,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对于这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修理、退房、换房、赔偿等。
房屋质量问题,是不好解决的一个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但“主体结构不合格”的结论由谁下?这是个问题。我在北京遇到过。到了五棵松、北三环的两家建筑质量监督单位,他们都说,没有“不合格”这个概念。只有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对适用性有无影响、是否属于危险房屋等概念。
房屋质量问题的如何解决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对于处理此类质量问题的处理,不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受到一系列不动产相关法律的调整。 《建筑法》第61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由于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既可能是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施工方面的原因,因此国家对建筑质量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我们在处理房屋主体质量纠纷时,应注意案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竣工交付使用的要求,主要来说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 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13条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合格,应包括房屋未经验收和经验收不合格两中情况,但这两种情况在处理原则上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对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房屋,又经核验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情况,在认定及具体处理中尚有一定难度,值得大家探讨。 另外,《建筑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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