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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有权获得宅基地、耕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如果收回土地,应当给与原使用人予以补偿,但是如...
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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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土地发包方具有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 1.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自愿将承包地交回的;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 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的承包地。注意: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4.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村集体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方农户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为了建设乡镇上的共同设施、因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也会让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应该给农民相关的经济赔偿。这样才不会引起各种纠纷。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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