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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的股东应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达10%以上,低于该持股比例的股东不具有提议权。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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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要求具体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有义务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由董事长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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