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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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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形成。 2、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形成。我国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及两个涉外仲裁规则,都明确地将这一时间规定为裁决书作出之日。 (1)如果仲裁庭当庭宣告裁决内容,宣告裁决的时间即为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仲裁裁决自宣告时生效; (2)如果仲裁庭不是当庭宣告而是后来送达裁决书的,则裁决书制作完成,经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时间即为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自此时起裁决生效。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执行时效,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1、裁决书做出即生效《仲裁法》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关于其中加粗部分的理解,各地的仲裁委不一样,但是不论是仲裁员手写签名还是盖的签名章还是印的名字,只要加盖仲裁委的印章,就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法院因为这个问题而认定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继而撤销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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