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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应依一罪处罚。由于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对其定罪应依据犯罪构成理论。选择性罪名就是复杂的犯罪够成的一种。不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有多大的选择范围,实际都只是一个犯罪构成。都只能按照一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如果符合任何选择,将根据任何事项定罪判刑。所有涉及行为人犯罪行为的选择都应当在犯罪中反映。选择性罪名的犯罪行为类似,并且联系紧密,危险性程度相当。方式相似,相互关系密切,行为危害相当。因此,应采用统一的处罚尺度。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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