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是:下列案件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如下:第一、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第二、有以下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首先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其次是重大的犯罪集团的案件;再一个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无限延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9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318人已浏览
3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