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约定时,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实际上从双方约定履行的行为、履行合同的标准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来说,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金领取条件如下: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家标准就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我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的代号,是由“国标”两个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组合而成。地方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需要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辖区域内适用。地方标准主要适用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代号为QB。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适用,主要是行业范围内的主要产品标准。行业标准的代号为IB。企业标准是由企业制定的,在企业内部适用。当企业标准被依法成立的合同引用作为合同的质量条件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企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代号为Q/B。产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要求有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那些不强制有关各方遵守执行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一般是有关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产品标准。其他的则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附加符号“T”表示。
一、企业借款合同纠纷的定义 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是企业为融资需要向银行或者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因不能按时还款或者到期不能提供担保等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具有以下这些特点: (一)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 (二)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目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中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 二、如何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 (一)明确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 (二)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在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企业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向向银行贷款进行烟草买卖。 2.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 (三)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