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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首付数额导致

2022-10-26
25岁小伙A想在胶州市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后经某中介机构介绍认识了户主李某,经双方协商签下协议交了定金,但却被告知李某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A一怒之下将户主李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双倍赔偿违约金。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A于2011年4月7日与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约定A购买李某房产一处,价格为503000元。同时约定,A需办理贷款,并按照贷款的程序付款。李某应现将其房屋确权并过户给A并提供给A相关贷款所需材料。合同签订后,A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20000元。合同也签了,定金也交了,照理说等手续办妥了就可以买卖成功了。但是就在这办手续的过程中又出现了问题。双方就首付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产生分歧,后经几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而合同中也未约定此项,故导致了这起纠纷。户主李某坚持声称,本合同约定房屋标价50万元,A仅支付2万元定金就要求李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A,导致了履约风险全部由李某承担。故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不符合交易习惯及违反公平原则,应予无效。而A则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李某出具的定金收条一份、2011年5月7日双方就购房争议谈话录音一份,证明李某中途毁约。后经胶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在十日内返还A定金2万元,并自行负担贷款以来的所有利息。购房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清楚,否则极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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