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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人们工作、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参加保险的人明显增加,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趋势不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同时也代表了百姓理财的一种新观...
根据相关规定,就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做出以下解释, 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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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也即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原因有: (1)在诉讼结果上申请人败诉。 (2)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3)虽然起诉但被驳回。这些原因所导致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 1、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账户等申请了保全措施,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些财物或产品等,使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对某项特定物进行了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特定活动而造成损失。 4、故意或过失申请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造成了案外人的财产损失。 5、因为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损失。 6、被申请人损失还包括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起诉后又撤诉、申请保全后又主动申请撤销保全的也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投保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活动。保险合同的订立分为投保人要约和保险人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要约前先要选择险种。保险的险种很多,个人和家庭应当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最适用的险种。如新婚夫妇可投保婚姻纪念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孕妇可投保母婴安康保险;家长可投保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车主可投保机动车保险等。然后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若超额保险,超额部分不可能得到赔偿,白白支出不必要的保险费;若低额保险,发生事故后又有可能得不到十足赔偿,因此,投保人应当足额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缴费能力确定保险金额。在选择好险种和确定好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表示要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对于投保单上的项目,投保人应逐项据实填写,提交保险人,要约完成。保险人受领投保人要约后表示同意即为承诺。保险人承诺的表示方式有签章、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以其他书面形式等。我国保险人承诺以往多为书面形式,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不再强调书面形式为唯一合法形式,但为防止日后出现争议,空口无凭,应以书面形式为妥。投保人领取保险人起草承诺的保险单后应及时核对,并查验保险人的签章。将保险单妥为保存,以作为索赔依据。与此同时,投保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交付方式交纳保险费。一般而言,财产险和短期人身险一次缴清,长期人寿保险可一次缴清,也可分期缴付。在人身保险中,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办理投保手续,可以自己直接与保险人进行,也可通过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进行;可以个人投保,也可通过所在单位集体投保。《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些都是《保险法》对办理投保手续的具体规定。退保就是保险合同的解除。更确切地说,主要指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是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保险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也有一定的限制。《保险法》第34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以收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也有例外。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如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35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第58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续保手续比较简单,它是指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保险人受理投保人要求续订保险合同的行为。一般个人续保业务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前向保险人申请办理。《保险法》对此尚无专门规定。在保险期间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根据《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变更(主体变更),一般多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保险利益变更(客体变更);保险责任范围或约定事项的变更(内容变更)三类。除可转让的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变更主体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余的变更均需通知保险人,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依据,与保险单一样,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惯例,批单可以修改、否定保险单上的内容。如果批单上的内容与保险单上的内容不符,或产生抵触,应以批单上内容为准。在具体实务中,若批单与保险单正文发生矛盾,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兼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寿险中的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危险保险费;一是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是根据每年的危险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是用于积存起来作为责任准备金的。作为责任准备金的这部分保险费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它相当于投保人放在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如果保险合同顺利履行到期满、这笔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最后会以保险金的形式给付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在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却不因此而消失,保险人不能将它据为己有,应当退还投保人。所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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