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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
1、转移、隐匿财产。财产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执行。有的夫妻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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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果是法院不作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或向当地人大反映,执行一定会到位的。相信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或暂时下落不明,这就不是法院的问题,执行申请人有义务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线索,以便协助法院更快更好的执行。
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延期执行,在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而且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具体的法律处罚应该结合相关要求。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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