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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须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
如果借钱投资的是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或者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便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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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原则上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未发生借贷事实仅是出借人未履行约定的借款义务,被告自无返还借款的相对义务。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说明”,应理解为被告的抗辩已足以使法庭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疑点事实诸如大额款项(或双方之间虽以小额款项往来但交付频繁、累计数额巨大)均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前债未还又借新款,且未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担保等情形。在出现合理怀疑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疑点,如出借人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如果借钱投资的是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或者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便不是。
借高利贷不一定是夫妻债务。这取决于贷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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