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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

2023-06-11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法院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 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法院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法院委托的鉴定,按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法院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17)》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评定。(三)、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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