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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是: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公司股东,但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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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关联交易的禁止。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表决权的回避。 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自我交易的限制。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的限制。 (四)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建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五)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此外,公司法16条,123条,148条都对关联交易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限制。 但是,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则,仍有许多盲点,操作性不是很强,如对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规制不足,如董事利用家人、朋友即“影子董事”与公司做交易未纳入关联人范围,在认定时就比较困难,表决回避制度并未成为广泛规定,而是仅限于上市公司关联董事,未充分规制滥用资本多数决,尤其对于如何证实违法关联交易及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尚未规定统一且具操作性的标准,而且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仅限于上市公司似嫌过窄,而另一方面公司法对转投资限制放松了,因此规制关联关系仍是公司法的迫切任务,需要完善和发展公司法。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但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一个挂名人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就是实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从股权结构的角度而言的,一个公司可能有多名股东,所占股份各不相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拿上市公司来讲,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各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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