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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参照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来处理,具体如下: 1,自力救济:(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
继承权纠纷处理的方法有: 1、自行协商。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继承协议,按协议分割遗产;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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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正常情况下,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继子女、同居者等继承问题,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1994年后法律对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土改遗留的房屋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对这类纠纷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应分别作以下处理: 第一,对这类纠纷中的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当时确定归谁所有,就应归谁所有。 第二,凡是土改时在外地已分得房屋的,不退给原房屋,也不另外补给房屋。 第三,土改时在外地的劳动人民,其房屋已分给应分得房屋的其他人所有,现在回到当地确实需要房屋的,原则上不退给原房屋。可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设法另行安置。如果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也可返还给原房屋,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协调,由原屋主补偿对方的损失。 第四,土改时不应分得房屋的人,确以欺骗手段分得其他劳动人民的房屋的原房主现在提出要房时,原则上不退给原房屋。可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设法另行安置。如果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也可返还给原房屋,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调解,由分得房主补偿对方的损失。 第五,土改时依照政策留给地主、富农的房屋,以后因各种原因被集体占用,原则上应予归还;如果归还确有困难,应给予补偿。 第六,土改时逃亡在外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其房屋已按政策分掉,现在回来要房子的,不予返还,并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地主、富农的房屋在土改时已按政策分掉,现在本人以种种借口向分得房屋的群众索要的,属于倒算行为,不仅一概不得归还,情节恶劣的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2)“平调”遗留的房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这类纠纷,主要是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向社会个人平调房屋造成的,遗留至今尚未得到解决的房屋退赔纠纷。根据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这类纠纷应区分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凡是人民公社成立以来,无代价平调的社会个人所有的房屋,应坚决退赔原主。 第二,原房屋还在的,应退还给原房屋。如果原房屋已拆毁或者不能退还,或者马上退还有困难的,应作价补偿,或者经过协商同意转为租赁关系;如果被平调的当事人的住房因而发生困难的,应调整给相当的房屋或设法帮助解决。
法定继承纠纷由各继承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有遗嘱,约定继承人的,按遗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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