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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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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该给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就是责任认定证明。 2、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修复,并无其他折旧赔偿。 3、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4、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6、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7、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一般将车辆拖到修理厂或车辆检测站,专业人员应确定车辆是否合格,以明确事故责任。事故车辆符合报废标准的,报废;如果可以修理,就修理。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重量、体积、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通报后,按管辖范围立案。现场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及时派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伤者及财产,调查现场,搜集证据。责任认定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警告事故负责人、罚款、吊销、吊销执照或拘留处罚。损害赔偿调停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死亡和经济损害的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双方同意协商,由事故调停人员制作,发行损害赔偿调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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