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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
本办法所称食品现场制售是指在同一固定场所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包括前店后厂(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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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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