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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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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一个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一般的情况下,民事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六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判决后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如果上诉,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因此,前后一共最少六个半月,最长是九个半月(加上延长期)。但是,如果二审判决是“发回重审”,这就得回到一审法院按一审的程序重新审理。这样的重新审理,适用依然是一审的法律程序,是可以上诉的,这样就又会有可能是一个“最少六个半月,最长是九个半月(加上延长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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