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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是否保守商业秘密最好有一份协议约束: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加...
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征求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加入劳动合同的,属于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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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是否保守商业秘密最好有一份协议约束: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 (4)离职员工的管理。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6)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知悉范围,认知难度,获取难度”的三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 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识: (1)限制了接触范围; (2)明确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 (3)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 (4)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具体的一些保密措施下面我们还要详细讲述。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约定部分样本参考如下:乙方被甲方聘用期间直接或间接知悉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属甲方合法所有;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商业秘密予以有效保护,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接下来据实填写)。
四、返还信息 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日,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归还涉及上述商业秘密的全部资料、文件以及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立即删除。 五、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或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论任何时候,乙方均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否则,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赔偿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六、竞业禁止条款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乙方不得到生产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甲方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处)兼职工作,更不得自行生产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甲方同类业务,否则,属于乙方违约,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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