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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虐待俘虏罪的立案条件: 1、身为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2、虐待3名以上俘虏或3次以上实施虐待俘虏行为的; 3、手段特别残忍的; 4、...
1.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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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犯罪的立案标准是: 1、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 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忍。 4、虐待受伤的俘虏。 造成不良影响的; 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7、其他不良情节。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二)虐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的俘虏;(3)虐待俘虏特别残忍;(4)虐待伤病俘虏;(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六)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本罪和虐待被监督者罪的界限。俘虏也属于被监督的人,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相同,有可能在定罪中混淆。其主要区别如下:1、在侵犯犯犯罪的客体中,侵犯捕获罪的是捕获管理秩序,侵犯监督人罪的客体是司法监督秩序。2、在犯罪客观性方面,这两种犯罪对象不不同,虐待俘虏罪虐待的是战时被我们捕获的敌人武装人员及其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虐待被监督人罪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嫌疑犯。被告人或罪犯。3、在犯罪的主体上,虐待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虐待被监督的主体是司法人员。俘虏因其战争罪被判刑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有双重身份,虐待这样的俘虏应遵循处理想象中的竞争犯的原则,以重罪虐待监督者的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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