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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
取保候审是根据当事人的罪行、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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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可以逮捕。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或不会被判刑。至于是否会再次逮捕,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打击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作为是否可能出现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徒刑以上。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根据当事人的罪行、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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