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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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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2、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3、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对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征收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一)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单位所在地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以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前一个月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余额中退还,但仍不足退还的,可以在本年度后一个月退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以结转本年度以后的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上月已缴纳的营业税中退还。(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和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的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优惠政策。(4)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以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五)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政策,但不能累计执行。(6)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
持有残疾证的居民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有: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重残补助金或低保,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执照减免手续费;自己创业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资金奖励;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可免交保障金;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也可减免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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