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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参与分配过程中,与其他普通债权相比,财产保全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权。原因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这个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一个申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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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偿还。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将执行程序中的检查、拘留、冻结等强制措施提前实施到判决生效前。
当事人可以优先受偿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为便于执行,申请人可以优先赔偿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
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避免执行落空,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并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列,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对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显然,财产保全与是否能够优先受偿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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