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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
雇佣童工的处罚措施有:一经查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同时按照每介绍一童工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雇佣童工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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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五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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