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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本人陈述的,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否决定治安管理处罚?

2021-11-1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确定案件事实,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全面细致地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审核各证据的来源、内容和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在确定单个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下,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比较、分析、确认和判断,确定案件事实。根据证据,案件的确定应符合人类的思维规律。只有在所有证据形成完整明确的证据链,相关证据才能逻辑地推出相应的案件事实,并能相互确认,才能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或猜测定案。如果没有我的陈述,包括我拒绝陈述,或者我拒绝承认违法行为,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我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是真实的、充分的、可以相互确认的,并形成有效的证据推理链,则可以认定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并据此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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