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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寻衅滋事罪,是属于一般的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
严重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内决定是否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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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机关对“有逮捕必要”具体化为六种情形,即: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这些情形,则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很显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从这个角度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本没必要急于调查干预,同时也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当然,按照我国司法机关的习惯做法,不实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罪行较轻,很可能最终被判处缓刑,因为总体来说,我国司法机关执行逮捕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甚至到了滥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当事人自己不能撤案。构成轻伤,属于故意伤罪,检察机关要进行公诉,是否起诉不取决于当事人,而是取决于检察院。民事部分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但从实践中来看,双方协商好了后,是可以达到公安不立案的结果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可以提起自诉,但绝大多数都是公诉案件,刑事和解以后不影响公诉的进行,只是可以影响量刑,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不能撤案,要公诉。如果不是实刑人事档案上一般不会有记录,但公安网上可查到你有刑事案底。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新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刑事和解程序,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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