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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债的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侵权行为之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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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债的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侵权行为之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损失,要全部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伤害和死亡的应赔偿和支付有关的损失的费用;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在这种债的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侵权行为之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损失,要全部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伤害和死亡的应赔偿和支付有关的损失的费用;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在这种债的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侵权行为之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损失,要全部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伤害和死亡的应赔偿和支付有关的损失的费用;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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