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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根据土地的性质,合理使用土地,不能将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等。因此,在...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根据土地性质合理使用土地,不得将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因此,在将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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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户承包地修建小康住宅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当地新农村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复垦的有关政策,在小康住宅建设中,采取按实际规划面积在各修建户(包括新建户和拟建户)的承包地中核减占用面积,新建住宅按户平均分摊到户,户均集中流转承包地的方式用于住宅建设的承包地,依法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其性质已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确权颁证。 未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应查清情况,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农村承包土地可以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延伸】 问:农村土地征收农民有哪些权利? 答: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预征土地知情权 三、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 四、申请预征听证权 五、参与征收报批权 六、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七、土地补偿知情权 八、调查结果核准权 九、补偿方案听证权 十、拒绝补偿登记权 十一、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十二、补偿标准争议权 十三、拒绝履行政令权 十四、恢复耕种权 十五、违法举报权 十六、社保安置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根据土地的性质,合理使用土地,不能将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等。因此,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时,也应该考虑他人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未经批准不能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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