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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辽宁省范围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损坏财物达到五千元以上、行为人为三人以上、损毁财物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等就达到了立案的标准。案件立案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只有立案后行为人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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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辽宁省范围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若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损害他人财产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损害公私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损害公私财产三次以上的;(三)收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害公私财产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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