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协商不成,需要以孩子的名义起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
目前北京市社会抚养费政策正在逐步改变中,已经起草了《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来条款中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存在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等情形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1人已浏览
349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