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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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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租赁和偿还债务的处理: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的财产价格,而无需拍卖或出售。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的财产价格,而无需拍卖或出售。不适合拍卖或者双方同意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出售或者自行出售。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交给有关单位。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执行和解以物抵债裁定书。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经拍卖或者变卖所执行的财产,无法成交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裁定以物抵债。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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